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20:34:39
1、从罪行评价角度说明被告人不应适用死刑。死刑辩护中的罪行评价是指对犯罪的性质,犯罪的起因、动机、目的、手段等情节,犯罪的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价。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死刑只适用于以极其残忍的暴力手段剥夺他人生命或者造成他人严重残疾的犯罪分子。以此规定为基点死刑辩护律师应当从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综合评价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让律师辩护的免于适用死刑观点落地有声。(1)案件起因的评价。评价引发案件的原因的意义在于:引发案件的原因直接反映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是律师辩护的重要内容。前者往往事出有因,对象特点。后者则对象不特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前者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与后者相比不适用死刑的余地更大。(2)犯罪手段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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