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20:35:25
2005年11月至12月,北京、武汉、广东东莞,四次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讨论分别以论坛和会议的方式展开,核心参与者来自三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法学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否应该或以何种方式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是维持现行框架下的书面审,还是以三审终审的形式实现开庭审?辩护律师能否参与死刑复核?这些问题成为各方热议的焦点。最高法纠正核审不分根据中国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法对死刑判决实行监督的一种特殊程序,由合议庭实行书面审。在死刑复核权上收最高法之前,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程序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而后者同时是一些死刑案件的二审机构。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存在死刑核准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一,甚至二审不开庭的现象。“学界对此多有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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