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20:10:32
中国国民政府当时对美国基于政治因素的妥协,主要表现在缔约谈判前和缔约谈判期间。在缔约谈判前,中国政府本来已经在法律和缔约草案两方面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准备,但在美方施加的压力下这些准备都付诸东流。在法律方面,中美新约缔结后,中国立法院即为取消外国公司在华特权、避免官僚资本和不法商人借外商之名非法投机而修订了相应法规。1945年9月29日,立法院所通过的新《公司法》第7条专门对外国公司的定义和活动进行了限制:“本法所称外国公司,谓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外国法律或经外国政府特许登记营业,并经中国政府许可,在中国境内营业之公司。”第292条则相应规定:“外国公司非在其本国设立登记营业者,不得在中国境内营业或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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