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20:10:25
《1994年关贸总协定》有关最惠国待遇若干原则的理解与运用。运用最惠国待遇条款,还必须正确理解最惠国待遇条款中有关具体原则的确切含义。1.“原产于”;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是直接给予原产于(Originatingin)各成员方的产品,其目的是使各种优惠待遇只给予成员方生产或加工的产品,而不涉及非成员方的产品。这就是说,凡属原产于成员方境内生产或加工(这里的加工必须达到一定标准)的产品,即使转经非成员方关境进入另一成员方境内,仍然享受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反之,若是非成员方境内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即使通过另一成员方进入进口成员方境内,还是享受不到最惠国待遇。所以,最惠国待遇与原产地规则密切相关,确定进口产品原产地成为是否适用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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