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20:10:28
最惠国待遇的特点;最惠国待遇原则表现为多边性、无条件性和相互性。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延伸与扩大,所以,这里仅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为例,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加以说明。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制度建立之前,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都是以双边关系中,双方同时既是是给惠者又是受惠者。历史上,也有许多最惠国待遇的规定是单方面的,只有一方享有最惠国待遇。比如,我国清朝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就是这样的例子,只有外国政府享有最惠国待遇,是单纯的受惠方,而中国清朝政府是单纯的给惠方。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