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20:10:34
“最惠国待遇”又称“最惠国条款”,它是“现代通商条约的柱石”。一、“最惠国待遇”的起源。“最惠国”这一法律概念起源于并主要应用于国际贸易。其萌芽最早可追溯到11世纪。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各城邦、法国和西班牙城市的商人到外国做生意,开始总想独占那里的市场挤走别人;在做不到这点时,就退而求其次,要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得同等机会。为满足这种要求,西北非阿拉伯王子们曾颁布命令,给予他们与捷足先登的威尼斯、比萨等城邦以同样特许权。12世纪,威尼斯也曾向拜占庭皇帝要求同样的特许权,使该城邦商人获得与热*亚、比萨的商人平等竞争的地位。这种在市场竞争中“机会均等”的权利形式,即是最惠国的原始形态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