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20:09:28
南宁市两个生意人先是签订合伙经营公司的协议,公司没办成却换成转让经营工厂财产的约定,因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对转让费用的理解发生争议,受让方拒绝支付余下的转让费,转让方遂收回经营权。两人由此对簿公堂,打起一场财产转让合同纠纷官司。签协议合伙经营 苏青山是南宁市西乡塘区人,做个体生意多年后,在2003年开始租用一村民的8间房子及相关场地,建起一家面条加工厂。几年后,这家加工厂变更为食品厂。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苏青山便想在食品厂的基础上着手组建一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由于需要较大的投资,他找到多年前相识的个体经营户黄诚天商议合伙事宜,游说老朋友加盟。黄诚天考虑一段时间后,觉得投资参与经营还是有赚头,便答应一起干。随后,黄诚天投入了15万元资金。转让后场地的租金由黄诚天支付。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