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20:39:55
【工伤认定】关于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冲突问题 从当前的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来看,和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之间的冲突主要是复议前置的问题。关于此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 不需复议前置。此观点认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由法律制定,而《工伤保险条例》仅是行政法规,且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无权作出复议前置的规定。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是“可以申请”而不是“应当申请”,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应当复议前置。其次,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而不是“应当”或“必须”,但其从整个句子表述可知,此处的“可以”只是告知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的用语,意为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不申请复议,并没有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意思。但此观点未对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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