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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05:47:11
法律分析:原告:XXX,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市石庄镇南岭村村民,手机。被告:XXX,男,汉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市三泉镇东石村村民,手机。起诉请求:请求通过法律途径由被告人支付原告为其装修房余款贰仟伍百元人民币。事实与理由。2020年秋季八、九月份,原告与邻村1XX及其2XX受被告委托,为其装修房子四间,油漆门窗10间,工料全包,当年九月底完工被告验收无误后双方确定工料合计九千五百元人民币。做工期间被告付材料费贰仟元整,完工后被告说银行存款未到期只支付三千元整,一直到2020年12月份被告又支付贰千元整。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剩余款均遭到被告无理回绝,拒不付款给原告。此致;××市人民法院;起诉人:XX;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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