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04:11:11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加强管理,保障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之一。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自愿组合,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随意调用律师事务所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干涉律师依法执业。第四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五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它任何经营性活动。第六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第七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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