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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01:52:30
《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主旨:居住证需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需在居住每满1年之前1个月内办理签注手续,否则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同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权利。法律分析;一般需要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进行签注,预期可能会作废。《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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