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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03:15:33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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