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03:05:52
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释义】本条是对被撤销或者注销商标管理的规定。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以及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等行为,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对于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宽展期已过仍未提出申请续展注册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注销。无论是撤销注册商标还是注销注册商标,其后果都是商标注册人失去该商标专用权,不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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