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14:21:10
一、最新司法解释关于扒窃对象之限定。对于如何具体理解《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规定的“随身携带的财物”,尚存不同认识。对于被害人携带,但不是随身携带,而是放在触手难及地方的财物,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放置在行李架上的财物,不应认定为“随身携带”,对此不存在争议。对于虽已离身,但被害人放置在自己身旁、触手可及的财物,如放置在座椅旁、车筐内等的财物,应否认定为“随身携带”,尚存在较大认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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