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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14:23: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1月11日。法释〔2013〕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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