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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13:26:26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可再生育的情形,包括已生育两个子女但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的再婚前一方未生育但再婚后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等情况。除此之外,特殊情况下可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旨在通过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方式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近年来,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一些地区有所放松。法律分析;《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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