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15:46:28
法律分析:(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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