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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13:38:49
债务人欠债还要赠与房产 法院判决撤销赠与行为 欠债15.6万元迟迟不还,还要将20余万元的房子无偿赠予未成年的儿子。经债权人提出请求,近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认为此项赠与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他人利益,应当予以撤销。据余姚市法院祝文权介绍,债务人黄某和吕某原系夫妻,2003年1月,黄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吕某作为其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亦在合同上签字,前后共计支付房款20余万元。2003年12月,黄某向毛某借款15.6万元。2004年6月,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上面载明房屋所有人为黄某和吕某的未成年儿子黄某某。判决生效后,黄某和吕某迟迟不肯履行相应义务,归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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