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13:53:51
法律分析。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规定,认为县级安监局对央企下属企业没有执法权。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原发证机关。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