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16:55:51
法律分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并按司法部已有规定可做兼职律师的人员,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经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和见习期满,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批准,报司法部备案,担任兼职律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八条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下列公民,经考核合格,可以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律师。(一)在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并且做过两年以上司法工作、法律教学工作或者法学研究工作的。(二)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并且担任过人民法院审判、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三)受过高等教育,做过三年以上经济、科技等工作,熟悉本专业以及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令,并且经过法律专业训练,适合从事律师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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