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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16:57:53
法律分析。办理身份证网点:和平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河东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河西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南开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河北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红桥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东丽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西青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津南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北辰分局北辰行政许可中心、武清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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