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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16:12:38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深府[1993]134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一、登记管辖(一)下列企业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办理:1、特区内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制企业。3、**公司。4、内联、驻深企业,内地企业驻深圳特区的办事机构。5、内地驻深办事机构所设立的经济实体。6、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承包经营、外国(地区)企业驻深办事机构、内地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深设立的分支机构。7、特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区属企业除外)承办的“三来一补”项目。(二)下列企业按经营所在地辖区分别到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沙头角、蛇口工商分局登记注册:1、私营独资、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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