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16:00:33
一、案件受理费;1、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2、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3、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4、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二、案件处理费;1、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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