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22:03:02
商事仲裁与诉讼一道,是民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与诉讼相比,商事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的前提必须有具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法》第16条第2款从正面对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要素进行了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部分当事人对《仲裁法》及仲裁机构缺乏了解,仲裁协议约定的内容存在不完整甚至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期,笔者将对仲裁协议约定过程中涉及的常见问题出发,从现行法律、仲裁规则、裁判规则的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梳理与解答。本期笔者聚焦的话题是“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的仲裁协议效力”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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