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22:13:41
(一)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在这里不法侵害人具有双重身份,即是防卫对象,又是犯罪对象。我国法律支持对不法侵害人的某些权益造成必要的损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同时不法侵害人还有其他合法权益,而这部分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防卫过当是损害了不法侵害人除了刑法允许可以反击、可以损害的部分以外,依法受保护的、不许允损害的部分权益,因此,防卫过当也就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一种犯罪,只不过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二)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首先,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正确理解明显含义,应具体从以下两方面考虑:第一,防卫行为大大超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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