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23:14:58
随着近年国际能源价格波动加剧,国内外价差加大,走私成品油类案件大量增加。经检索裁判文书网,以“走私成品油”为关键词,案由为刑事中的走私罪,共检索到278宗案件,其中近五年的222宗。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联合颁布《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署缉发〔2019〕210号,下称《会议纪要》)精神,简要分析走私成品油的行为方式以及走私成品油行为、走私进境后销售行为如何定罪处罚。一、成品油的范围;《会议纪要》将成品油定义为“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包括添加染色剂的红油、白油、蓝油等”。实践中被查获的走私成品油案件,绝大多数也是汽柴油,其中港澳流动渔船使用的“红油”,只是为了便于识别而添加颜色,本质上仍是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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