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22:52:08
法律分析:本年度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院三元;二级医院五元;三级医院七百元。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一级医院一百五元二级医院二百五元;三级医院三百五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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