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21:40:33
审判实践中,除当事人单纯以确认效力提起确认之诉外,其余案件均是以解决实质纠纷,明确权利义务为目的的,因而会形成多种诉讼形态:或是原告以合同有效主张相应权利,被告以无效抗辩;或是原告以无效为由起诉要求恢复财产原状,被告以有效抗辩要求继续履行;抑或是双方均认为合同有效,裁判机关认为应属无效等等。无论何种情形,均不外乎对合同效力的争议及对后续财产的争议两大部分,诉讼节奏也相应地分为二个层次递进。第一阶段,围绕合同效力争议展开;第二阶段,凸现财产后果的处理。又因为“无效”与“有效”引发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如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过度纠缠于合同效力争议而导致案件搁置,笔者个人认为,法官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合同效力问题先行做出判决,以及时固定焦点,控制诉讼进程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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