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21:50:34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证物技术鉴定使用问题的回复函中明确指出:对于证物技术鉴定,只有县级公安部门的初步检验,没有经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核认定,人民法院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经过公安机关正式作出的技术鉴定,也只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之一,而不是唯一的证据。从这些案件材料反映的情况和公安部鉴定结果看出。有些人民法院在对反动标语、传单、信件等案件的审理中,没有对案情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单纯以笔迹的技术鉴定作为认定是否被告人作案的唯一根据,由此曾经造成了一些错案。有的法院送来要求鉴定字迹的案件,所送材料太简单,主要是在案件发生前后被告人书写的笔迹材料不足。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