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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23:58:28
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案例。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案例(一)陈芳君等与陆伯权返还财礼一案【案例】:1990年9月,原告陆伯权与被告陈芳君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恋爱期间,陆伯权送给陈芳君及其父母财礼若干。后因种种原因,双方中断恋爱关系。1992年11月13日,陆伯权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陈芳君及其父母返还所送之财礼。被告陈芳君、陈学忠、严调花在答辩期内,以自己经常居住地在杭州市江干区为理由,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被告陈芳君、陈学忠、严调花于1992年1月9日起暂住杭州市机场路闸弄口新村28弄18号,有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闸弄口派出所办理的被告暂住证为据。后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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