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13:02:20
第六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六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负责承办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第六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一)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二)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第六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下发前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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