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12:45:25
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的“社会危险性”的认识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的“社会危险性”是作为强制措施适用依据的“社会危险性”,不是广义的“社会危险性”,它应是从已发生行为中反映出来的与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紧密相关的一种可能性,这里的“社会危险性”应界定为“可作为适用具体强制措施的法定依据的,有证据证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危害社会、他人的行为和其他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的可能性”。它也可以被认为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何种强制措施时,依据已经发生的行为或已经存在的事实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行为所做出的预测,进而也可以作为对其适用的强制措施可能出现的结果所作的一种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危害社会、他人的行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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