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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13:18:57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包括原委托鉴定事项遗漏、委托人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用于补充原委托鉴定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补充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并且可以解决鉴定意见的瑕疵,包括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法律分析;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原委托鉴定事项遗漏的。(二)委托人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用于补充原委托鉴定事项的。(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对于鉴定意见的瑕疵,也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拓展延伸;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补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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