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16:40:58
关于代位求偿权的性质,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保险人取得的是与被保险人债权相似的请求权;赔偿请求权说强调保险人直接获得赔偿请求权;债权移转说则认为无需明确的转让,保险人即依法享有法定受让权。目前,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债权移转说,我国《海商法》和《保险法》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具体方式存在争议,但通常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除非被保险人未采取行动。代位求偿权的发生事由多样,包括侵权行为、合同责任、不当得利、共同海损、产品质量责任和保证及信用保险的追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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