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16:25:19
质证程序包括证据出示、辨认和质证辩驳,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当一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后,另一方进行辨认,如认可则无需进一步质证。若否认,质证方需说明否认理由,出示方可反驳,双方可进行辩驳直至法庭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法律分析;1、质证开始于一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示方式包括宣读、展示、播放等。2、一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辨认的意义在于了解另一方当事人对所出示证据的态度,以便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质证。辨认的结果分为认可和不予认两种。如承认对方出示的书证的内容是真实的,对已经为对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确认其证明力,无须作进一步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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