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16:58:22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X1.5%+50元);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X1%+2550元);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X0.5%+27550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X0.1%+67550元)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