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01:39:28
1、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三个来源,一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规定的: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二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三是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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