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00:52:04
一些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缴纳一定的风险抵押金,这是不合法的行为。1994年8月16日劳动部在《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动部发(1994)118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中已经明确指出:一些企业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擅自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者风险金,这一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同样,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者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职工本人。一、二次消防不过关租赁合同有效吗。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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