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00:03:58
2013年7月26日,被告人秦某在丰县路一粮油店门口,伺机将被害人董某脖子中所佩戴的一根黄金项链拽走后跑开,董某追赶,秦某为阻止追赶,用木棍对董某殴打,后秦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董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二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秦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一经转化就既遂,不存在未遂形态。第二种意见认为,秦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认定为未遂。转化型抢劫罪既然被立法者拟制为抢劫罪,自然要用抢劫罪的既遂、未遂标准来衡量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未遂形态。【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转化型抢劫罪不是罪名,而是一种法律拟制。刑法之所以设置法律拟制是基于两种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相同性或相似性。转化型抢劫罪与抢劫罪具有同质性,表现出同等的社会危害性。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