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01:52:05
简述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使用范围如下: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的提取物和中药人工制成品。监督管理部门如下:1、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中药品种保护的程序。1、中药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规定的中药品种,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特殊情况下,中药生产企业也可以直接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保护的中药品种进行审评。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审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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