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01:47:33
向人民撤诉后,人民解除保全措施的,如果造成被保全人损失,担保用于赔偿损失,有剩余的,由返还申请人。《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第二十三条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