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01:59:11
被告杨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我所发微博是对原告言论的正当澄清、批评与反批评。是因为原告先对我恶语相向、发表对我的诽谤微博,如连续把我的名字故意搞错,还造谣我被法官勒令退席,故我对原告微博予以回应。原告是资深律师,面对我的善意批评,可在微博上及时回应或予以宽容,不应视为侵权行为。二、我的回应是基于事实,涉案微博“大傻惟傻话粗话”中出现的语言有的来自原告微博,是对原告的客观表述。相关用词并非我原创、独创,涉案微博中的相关词语在网络上已约定俗成地指代原告,网络语境下对用语应秉持宽容态度。“彭律师”等言论只是沿用法律界对原告的称呼。原告作为职业律师,应清楚出庭律师的特征是维护诉争一方利益,对此应有心理预期及承受能力。我作为中国大学的教授,发表涉案言论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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