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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30 02:02:22
张某与王某于1995年登记,2002年12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张某向法院要求。王某答辩称,张某在与其结婚前,曾于1993年3月与胡某登记结婚,后由于张某隐瞒了已婚的事实与其办理了,2000年6月,胡某得知张某与王某结婚并同居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张某与王某罪的刑事责任。后胡某撤诉并以重新起诉,经法院离婚。王某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评析: 对本案的实体处理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应适用《》中的特别规定宣告该婚姻无效。其理由是,张某与胡某登记结婚之后,隐瞒了其已婚的事实,又与王某登记结婚,张某的行为明显构成重婚。在这种情况下,后婚姻当然无效,自始不产生法律上的。即便张某已与胡某离婚,但不影响该无效婚姻的效力。……”。综上所述,本案应以离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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