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9 12:29:31
一、与仓库保安合谋盗窃公司货物。被告李某系盗窃惯犯,出狱后不思悔改,伺机重操旧业,经人介绍与在某仓储公司担任仓库保安的沈某相识,遂怂恿沈某与其合谋盗窃公司货物,并许诺事后给予沈某一半赃款。2012年12月3日,沈某独自值班时,李某组织数人趁夜将仓库内部分货物运出,出售获利5万元,事后沈某分得2万元。2013年5月,李某因盗窃被抓获,交代上述犯罪事实。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本文认为,沈某作为某仓储公司的保安,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合谋将公司财产出售获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李某系共犯。本案中,李某与沈某合谋秘密窃取沈某所在公司的财产,系共同犯罪,对于两被告行为的定性应当从两个层次进行分析。1、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构成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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