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9 13:56:56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很显然,《民法典》关于合同可以撤销的原因,借鉴了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通行作法,采取了广义的立法。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对其内容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才可作为合同撤销的原因,而对于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方式签订的合同一概都归类于《民法典》所指的无效情形,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1、欺诈;根据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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