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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9 17:53:07
抵押权人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由上可知,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程序上属于非诉程序,抵押权人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提交请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双方之间订立的抵押合同,以及抵押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先取得准予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执行依据。但不需要通过诉讼而取得生效判决。法院只是需要对当事人的申请和证据进行书面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即应当作出准予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清偿债务的裁定。法院执行机构在准予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裁定送达后,应当立即裁定查封抵押财产,对抵押财产进行价值评估,而后拍卖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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