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9 18:11:46
1、劳动关系协调员或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本职业见习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中等专业以上同等学力。2、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或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本职业见习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3、劳动关系协调师或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培训规定标准学时数;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4、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或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经本职业高训标准学时数;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5、劳动关系协调员是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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