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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9 17:39:24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应当包含具体的合同条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条件约束。要约生效后,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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