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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9 14:33:42
【案情简介】;杨某2016年3月入职东莞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担任冲床工一职。2016年9月21日上班期间,杨某发生受伤事故,被送往东莞市新安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双手压砸毁损伤”。2017年2月28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对杨某受伤事故作出工伤认定。2017年3月27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杨某的工伤程度作出伤残四级的鉴定结论。五金公司没有为杨某购买社会保险,而是为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受益人为杨某。发生受伤事故后,保险公司向杨某支付了意外住院定额给付 100元、意外费用补偿30000元、意外伤害补偿90000元,共计120100元,五金公司支付了杨某住院期间所有医疗费用93878.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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