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9 15:37:14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六种情形:(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5)赔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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